有网友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评标结束后,如果供应商质疑,中标人在本项目中有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这时候采购人应当怎么办?
由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同,所以上述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评标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如果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招标人自己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人认为不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则可以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从业人员将上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程序称为“重新评标”,这是不恰当的。上述程序准确的说应当是“履约能力审查”,而非“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律中的“重新评标”,指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则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因为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此时,招标人只能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理。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
由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履约能力审查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也不可以自己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只能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有从业人员认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以此来改变中标结果。然而,此处“第一款情形”指的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不包括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招标中“重新评审”针对的是评审专家的轻微错误情形。而针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不可以重新评审。